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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2018-2019年通辽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例(五)
通辽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典型案例
盗窃案
——精细化帮教有实效 涉案未成年人考入大学
基本案情:
涉案未成年人李某系某中学在校高三学生,2018年4月14日19时许,李某因琐事与其父亲发生口角后独自离开家中,来到某小区,窃取了一辆摩托车,骑至另一小区附近藏起来。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7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经公安机关扣押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2000元钱并取得其谅解。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精准帮教后,涉案未成年人考入大学的典型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李某属于单亲家庭,多年未见母亲,父亲再婚生子,使得李某产生心理落差。据学校老师反映,李某学习成绩很好,马上就要高考,希望能让孩子参加高考。
检察机关针对本案特殊情况,成立帮教小组,通过聘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观摩盗窃庭审、感受法庭教育,参加“交通志愿者”活动等一系列精细化帮教措施,让李某减轻心理压力、感受法律威严、强化守法意识。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资源整合、部门联合,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成功回归社会、顺利考入大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盗窃案
—— “圆桌”座谈实现“双向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末,张某向孔某提出盗窃一辆电动车,孔某表示同意。同年6月14日张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遥控器钥匙拿走后未归还,在李某某向其索要时,其谎称已经遗失。6月15日15时许,孔某伙同张某用电动车遥控器钥匙将李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电动车盗窃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发时,涉案人员孔某及张某(男,2005年10月出生)、被害人李某某均系某中学学生。案发后,被盗电动车经依法扣押后退还失主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孔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属初犯、偶犯,作案时为未成年在校生,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赃物,具有悔罪表现,决定不起诉。张某因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案双方均是在校学生的案件。检察机关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开展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帮教,对其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听取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意见。
检察机关采取诚心教、热心劝、爱心帮,“三心合一”的工作模式。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涉案人员生活背景,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帮教活动;通过“圆桌”座谈模式,检察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三方进行面谈,检察官现场说理释法,听取双方意见,促进刑事和解达成,给涉罪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被不起诉的涉案学生参加了当年的中考,考上了高中学校,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来源:通辽人民检察院
供稿: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本期编辑:尹亚辉